注:昨日(2日)北京市交委約談滴滴專車,指其專車、快車業務違法,這次敲打或預示著行業面臨危局,如何自救,以規避違法風險,本文作者給出了在法律框架內的幾種模式。
滴滴專車、快的一號專車是互聯網催生出來的新型商業模式。各類專車業務基本采用同一個商業模式,就是要坐車的人(叫車人)用叫車軟件叫來一輛車;開車的司機就是車主(或有權使用這輛車的人。為了方便理解,本文只以車主這種情形為例);車費按照叫車軟件最終顯示的金額確定;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向滴滴專車、一號專車支付轉賬支付車費;如果他需要發票,就由滴滴專車、一號專車提供;最后,滴滴專車、一號專車與車主結算費用。
然而,從法律角度來看,這種商業模式在法律安排上有很多種選擇,通過不同的法律關系將各個商業要素組合起來,會得出不同的法律效果。
第一種法律安排:
說明:車主用自己的車,親自駕車,向叫車人提供出租車服務,構成出租車服務關系。“專車”通過其叫車軟件撮合成這一筆生意,與車主、叫車人構成居間服務關系。
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“專車”的錢是向車主支付的車費,“專車”只是代收,在扣除居間服務費之后,再將剩余的錢轉付給車主。
第二種法律安排:
說明:車主將車輛租給叫車人,構成車輛租賃關系。車主同時向叫車人提供代駕服務,構成勞務關系?!皩\嚒蓖ㄟ^其叫車軟件撮合成這兩筆生意,與車主、叫車人構成居間服務關系。
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“專車”的錢是向車主支付的車輛租金和代駕費,“專車”只是代收,在扣除居間服務費之后,再將剩余的錢轉付給車主。
第三種法律安排:
說明:車主用自己的車,親自駕車,向“專車”提供出租車服務,車主與“專車”之間構成出租車服務關系。“專車”再向叫車人提供出租車服務,“專車”與叫車人之間構成出租車服務關系,但車主與叫車人之間沒有關系。
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“專車”的錢是向“專車”支付的車費。“專車”不是代收,它付給車主的錢是他們之間的出租車服務費。
第四種法律安排:
說明:車主將車輛租給叫車人,構成車輛租賃關系。同時,車主向“專車”提供駕車服務,構成勞務關系;“專車”再向叫車人提供代駕服務,也構成勞務關系;車主與叫車人之間不構成勞務關系,車主只是為“專車”打工。
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“專車”的錢由兩部分組成,一筆是向車主支付的車輛租金(由“專車”代收,再轉付給車主),另一筆是向“專車”支付的代駕費?!皩\嚒毕蜍囍髦Ц兜腻X也由兩部分組成,一筆是代收轉付的車輛租金,另一筆是它自己向車主支付的駕車勞務費。
第五種法律安排:
說明:車主將車輛租給“專車”,構成車輛租賃關系;“專車”再將車轉租給叫車人,也構成車輛租賃關系;車主與叫車人之間不構成租賃關系。車主向“專車”(或其關聯方)提供駕車勞務,構成勞務關系;“專車”再向叫車人提供代駕服務,由車主駕車,“專車”與叫車人之間構成勞務關系,車主與叫車人之間不構成勞務關系。
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“專車”的錢是叫車人向“專車”(或其關聯方)支付的車輛租金和代駕費,“專車”(或其關聯方)不是代收。“專車”(或其關聯方)向車主支付的錢是他們之間的車輛租金和駕車勞務費。二者之間的價差就是“專車”的收入。
第六種法律安排:
說明:車主將車輛租給“專車”,構成車輛租賃關系;“專車”再將車輛轉租給叫車人,也構成車輛租賃關系;車主與叫車人之間不構成租賃關系。車主直接向叫車人提供代駕服務,構成勞務關系。
叫車人通過叫車軟件轉賬給“專車”的錢由兩部分組成,一筆是叫車人向“專車”支付的車輛租金,另一筆是向車主支付的代駕費(由“專車”代收,再轉付給車主)?!皩\嚒毕蜍囍髦Ц兜腻X也由兩部分組成,一筆是代收轉付的代駕費,另一筆是它自己向車主支付的車輛租金。
上述第一種情形下,如果車主沒有出租車營運牌照,就是典型的非法營運,也就是俗稱的“黑車”。第二種情形只是第一種情形的變種,無法改變“黑車”的性質。第三種情形也要求車主和“專車”都得有出租車營運牌照,否則,也是“黑車”。
然而,第四、五、六種情形卻不直接涉及出租車營運的問題,主管機關要想查處,必須先依法認定其法律性質。目前,主管機關在對“專車”這種商業模式發表意見時,引用的都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條例、地方政府規定。第四、五、六種情形都不符合這些文件規定的出租車非法營運構成條件。主管機關不能只是因為其商業模式的最終結果與出租車服務類似,就認定它們是“黑車”。否則,其目的就表現為消除出租汽車公司的競爭對手,這就有壟斷嫌疑了。無論主管機關對出租車行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的初衷是什么,都不應該是保護出租汽車公司這樣的既得利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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